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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价民事索赔漫漫维权路

发布时间:2021-01-07 21:45:33 阅读: 来源:教练车厂家

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据《证券法》第77条,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

首例操纵股价民事索赔

被驳回

2011年年底,18名投资者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002145)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二中院认为,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因此原告投资中核钛白股票产生的损失,不能认定是由涉案操纵行为直接造成的。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以赔偿,但投资者提起诉讼后,仅仅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就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实在是说不过去。

首先,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的民商审判会议已明确说明,因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违规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应该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依法受理,彼时同样是没有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最高院作出该决定的题中之义即是,在依法受理之后应该依法审理,而受理后又因没有司法解释而驳回投资者的诉请,逻辑上完全不通。

其次,操纵证券市场,对于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尤其如汪建中操纵市场案,中恒信操纵市场案,除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以外,理应赔偿其操纵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第三,操纵证券市场,本质上对证券交易价格的真实性造成了扭曲,投资者如果合理信赖被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扭曲后的价格是真实合理的,并因此而买入被操纵的股票,应该确认投资者的损失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自行对确立因果关系的条件进行分析推理,通过判决告诉投资者

和证券市场,什么样的情况应该确认损失与操纵市场存在因果关系,而投资者不符合这种情况,所以损失与操纵市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对司法解释具有过高的依赖性。

败诉打击

投资者维权积极性

上述人士表示,投资者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的判决,起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对于投资者的维权积极性也是一个较大的打击,基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成为一种亟需。

证券维权人士介绍,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的综合司法解释已经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但因为各方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计算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等原因,相关综合侵权司法解释迟迟未出。

多位证券维权律师表示,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能会对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持保守态度,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培养不容易,不能因为没有司法解释给投资者的积极性造成挫伤和更大的经济损失。当然对于中恒信操纵案等操纵规模特别巨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仍会考虑在适当的时候介入,以为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部分实务支撑。

夏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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